最近疫情關係,相信很多中小企業也會向銀行借貸融資,其中<<中小企百分百擔保貸款計劃>>更是城中熱話,銀行以極低利息放債給中小企,且毋須經資產審查,更莫說是資產抵押的要求。而這貸款貸款其中之一的申請條件是公司的有累計超過五成股權的股東/最終受益人(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為貸款作私人擔保(Personal guarantee),因銀行需確保公司償還貸款的能力。相信這條件對各位老闆們已並非什麼新鮮事。
但若這會影響到擔保人己身的樓宇按揭申請,大家又有否考慮到呢!?曾經有客戶(無限公司-獨資經營)告知,當他購買物業時,某個別銀行一如以往在審查申請借貸人的個人信貸紀錄(TU Report) 時,發現他同時間背負着公司的中小企貸款,銀行竟把這個貸款視作為他個人名義下的借貸,導致每月預期供款超出了按月收入的比例上限,最終未能通過壓力測試,不獲樓宇按揭審批。
當然,如我們既知的有限公司,因被附有權利(有限債務責任)的固有條件下,公司與個人的清界線是很清晰,但若牽涉到私人擔保,這一點也值得大家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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